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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

投资政策

  NO.ZC01 海洋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政策

  一、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关税优惠:

  1.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许可税,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管委会的批准文件验收。

  2. 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区内设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

  3. 自行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从区外收购产品或代理出口区外产品,未在区内进行实质加工,或者进行实质性加工工作,增值未超过20%的,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4. 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国外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管委会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五、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免征国家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据《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较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

  七、 国内外科技人员到区内工作或兴办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

  八、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九、 在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十、 进区企业,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还将提供特别优惠的核准政策。

  NO.ZC02 海洋高新区对一般性企业的投资政策

  一、 进高新区投资的生产型内、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年缴纳税额(指会计年度)累计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包括10 年)的,自获利年度起,高新区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前3年给予100%的扶持,之后7年给予50%的扶持。

  二、 进高新区投资的内、外资(包括港澳台)其他企业,年缴纳税额(指会计年度)累计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包括10年)的,自获利年度起,高新区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前2年给予100%的扶持,之后8年给予50%的扶持。

  三、 外商在高新区内投资兴建机场、港口、码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市国税局批准享受15%税率。并自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日起,高新区对其留区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前5年给予100%扶持,之后5年给予50%扶持。

  四、 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生产型内、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年缴纳税额(指会计年度)累计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包括10年)的,外资自获利年度起,内资自开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月份起,高新区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前2年给予100%的扶持,之后8年对其留区部分的所得税给予50%的扶持。
  
   五、 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内、外资(包括港澳台)其他企业,年缴纳税额(指会计年度)累计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包括10年)的,外资自获利年度起,内资自开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月份起,高新区对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前1年给予100%扶持,之后9年给予50%的扶持。

  六、 对不符合规定的进区投资及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进高新区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自开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月份起,高新区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10年给予50%的扶持。

  七、 进区投资的外资企业,其房产税新建部分免3年,改建部分免2年。

  八、 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除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扶持政策外,经管委会批准可对流转税给予一定比例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留区部分的10%。

  九、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减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 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凡正处在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的,其免、减企业所得税的年限应连续计算,企业在享受国家政策减免期结束后税率低于15%(含15%)的,原则不再享受高新区的扶持政策。

  NO.ZC03 海洋高新区关于对土地出让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社会各界人士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引进出让土地项目,以加速开发区的建设步伐,对于为开发区引进各类项目的引荐人,除了依照《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内外项目的奖励办法》(塘政[1992]8号)文的规定执行奖励以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的引荐人可获得出让金的1.2%。

  第三条 引进外商独资项目,引荐人可获得土地出让金的1.5%。

  第四条 引进国内单位(塘沽区以外)在开发区内兴办联营企业,引荐人可获得土地出让金的1.2%。

  第五条 引进国内单位(塘沽区以外)与本区单位在开发区内兴办联营企业,引荐人可获得土地出让金的1.2%。

  第六条 引进区内单位在开发区内兴办联营企业,引荐人可获得土地出让金的1%。

  第七条 引进国内外单位租购开发区内标准厂房的企业,按租赁房款1.5% - 2%的比例给予引荐人奖励。

  第八条 每个项目只限一个引荐人或集体,由事业发展部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备案,投资者和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确认。

  第九条 引进项目成功的确定,以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及土地出让金到位为准,管委会视资金到位数量在一个月内按奖励规定颁发。
  
   第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开发区内出让土地项目的引荐人,在开发区外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按区政府颁布的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亦适用于全区各委、办、局的个人或集体和开发区在职职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和施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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