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式:
投资方在海洋高新区投资和经营可采取以下方式:
| 编号 |
名称 |
| NO.FS01 |
外商企业 |
| NO.FS02 |
合资经营企业 |
| NO.FS03 |
合作经营企业 |
| NO.FS04 |
外资金融机构 |
| NO.FS05 |
BOT方式 |
| NO.FS06 |
项目融资 |
| NO.FS07 |
兼并收购 |
| NO.FS08 |
国内独立经营企业 |
| NO.FS09 |
国内联合经营企业 |
| NO.FS10 |
私营企业 |
| NO.FS11 |
国家法律允许的其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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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NO.FS01 外商企业〕
外国或境外地区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境外)投资者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NO.FS02 合资经营企业〕
由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NO.FS03 合作经营企业〕
即契约式合营,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由各方通过协议、合同加以规定。合同加以规定。合作经营的一般作法是由中方使用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利用的房屋、设备、材料等。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商定适当的管理形式和利润分配方式与比例。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份比例分配收益,而是按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分配收益。
〔NO.FS04 外资金融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现已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总资产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所在国须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且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达二年以上,方可设立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
〔NO.FS05 BOT方式〕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私营部门(在我国表现为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方式主要用于发展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NO.FS06 项目融资〕
以境内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NO.FS07 兼并收购〕
外商通过招标、拍卖、协议转让及其它转让方式,整体或部分收购天津市现有企业产权或公司制现有企业中的股权,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天津市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规模。
〔NO.FS08 国内独立经营企业〕
〔NO.FS09 国内联合经营企业〕
〔NO.FS10 私营企业〕
〔NO.FS11 国家法律允许的其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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