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公示
一、 部门名称
天津市塘沽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
四、 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项目范围: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种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项目。
(2)受理项目权限: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区计委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全部限制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港口项目,由区计委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市发改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港口项目除外)由区计委核准。
五、 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要求
六、 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②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③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④环境影响评价;
⑤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⑥项目总投资及用途说明、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的设备及金额说明; ⑦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项目各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需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确认文件;
(9)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办理程序
(1)项目申请人须向区计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
(2)区计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区计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达项目核准部门,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4)区计委在进行核准时,如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应在收到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后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核准部门提出评估报告。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但不得向项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5)区计委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内,按照规定权限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做出对项目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或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上一级项目核准部门申请核准。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上一级项目核准部门申请核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对准予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应向项目申请人核发项目核准文件和项目核准编码,并抄送相关部门。
(6)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区计委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7)区计委已核准的项目,如建设地点、投资方或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等发生变化,或总投资超出原核准的总投资20%及以上,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项目申请人需向区计委申请变更核准。
(8)需要由市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由区计委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改委核准或由市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塘沽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6号(计委)窗口
咨询电话: 66897028/6689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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