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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塘沽区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申办指南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许可公示

一、 部门名称
天津市塘沽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

四、 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项目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2)受理项目权限: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区属项目在区计委办理备案,5000万元以上项目在区计委登记后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备案。

五、 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无数量要求

六、 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2)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
  (3)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农用地征用的,还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4)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持有区建委出具的《天津房地产开发资质预审表》。
  (5)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附件。
  (2)区计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及附件的同时抄告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出行业意见。
  (3)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及附件1个工作日内,向区计委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4)区计委在受理申报材料、附件及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备案。
  (5)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以及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区计委不予备案。区计委在受理申报材料、附件及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时间)。
  受理地点:塘沽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6号(计委)窗口
  咨询电话: 66897028/6689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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